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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毕节市城市规划建设审查范围内容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毕节市城市规划建设审查范围内容的通知
(毕署通〔2009〕3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毕节市城市建设步伐,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经营和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除地区城规委已明确的审查职责外,毕节市政府须报地区城规委审查的范围和内容调整为:

  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城市文化、体育、会展等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

  三、须报送省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选址。

  四、各项城市专业规划。

  毕节市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坚持“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严格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要成立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并由市主要领导担任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时成立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参谋和智囊作用,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措施,使毕节市的规划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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