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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灾后重建促进灾区实现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灾后重建促进灾区实现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9]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实现城乡受灾群众“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确保灾后恢复重建“三年工作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将灾区持有《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城乡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人群纳入重点扶持对象,通过全面贯彻落实灾后恢复重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就业社保政策措施,扶持灾区群众充分就业、稳定就业、社保全面覆盖,2009年底前,基本实现灾区群众“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灾区群众“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

  二、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促进灾区实现“户户有就业”

  (一)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城乡受灾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1.落实扶持企业政策。对2009年新吸纳灾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灾区采取部分职工歇工不裁员、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执行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灾区具有本市户籍、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市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执行期限截止2010年12月31日。

  2.落实灵活就业补贴。具有本市户籍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落实失业救助政策。对本市因灾失去工作岗位,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灾区农民工进行失业预登记,在失去工作岗位期间,按规定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返乡农民工,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按最低工资的7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救助,执行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

  4.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灾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灾区因灾停产但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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