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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09〕82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根据本辖区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市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网络,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切实加强辖区医疗质量的管理与控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各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挂靠医院要积极支持“中心”的工作,为挂靠在本医院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提供、配备必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本院该专业的学科建设,保证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有效开展。各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作用,促进辖区不同医疗专业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的提高。

  三、省卫生厅将对省各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履行职责、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和成员,予以调整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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