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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内江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内江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监察局、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内江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关于建立内江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内江市监察局、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政府领导、行业部门主管、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有效控制我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和抵御潜在风险能力,确保有效查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建立内江市(县、区)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管理措施,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向更深层次拓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严肃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提升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控制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联合查处协作机制

  (一)牵头部门及工作职责。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工作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县、区)政府报告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负责提出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建议方案,组织开展查处工作,承办市(县、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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