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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项措施的通知


  二、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县、矿三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调度网络

  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市、县、矿三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24小时监控值班调度制度。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技术运用与联网,实时监控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分布,杜绝超定员入井、多头多面超能力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监控手段信息化。

  三、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制度

  各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层层递交安全生产保证书。
  (一)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与当地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书面向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保证,确保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服从政府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向市政府递交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书,书面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保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也要向当地政府递交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书。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特殊管理岗位负责人要分别与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完善安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安监、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存储到位,进一步增强煤矿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能力。
  (五)煤矿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煤矿抗灾能力。

  四、建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报告、旬通报制度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由专人负责。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包驻矿监管人员每天17:00以前要各自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煤矿企业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矿井作业头面、下井人数、人员分布、水、火、瓦斯、风量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措施和整体生产状况等。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汇总整理后,于每天18:00前向市煤炭局安全监控调度中心报告各煤矿企业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有危及安全行为的,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市煤炭局监控调度中心每月1日、11日、21日要依据各县(市)、区日报告和各业务部门检查执法情况,对每旬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对存在重大问题的末位矿井,坚决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在全市进行公示,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和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有冒险蛮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井,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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