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三)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四)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九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
(八)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条 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