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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债〔2009〕312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核的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各县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见《办法》中附件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汇总后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市和各县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见《办法》中附件1及附件2)、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三、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拨至下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
  四、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金融机构。
  五、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决算,于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后1个月内报送至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将各县财政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决算汇总,于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后2个月内报送至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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