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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府〔2009〕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已计发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

  按照《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8〕303号)规定,已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54元、240元、226元、212元。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前款规定计发待遇后,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按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数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⒈属配偶的,增加额按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282元的40%计发,即每月增加额为113元;

  ⒉属其他亲属的,增加额按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282元的30%计发,即每月增加额为85元;

  ⒊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

  三、资金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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