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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社【2009】127号)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为享受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及市政府规定可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救助对象因患病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后的自费部分,按照《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比例和限额,由政府负担的资金。

  第四条 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根据新农合的统筹级次,依托新农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被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的信息。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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