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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确定河北省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县级试点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确定河北省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县级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的要求,以及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商务执法工作的现状,经研究,确定兴隆县等24个县(市、区)为我省首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县级试点单位(见附件)。现就开展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各设区市及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主管处室牵头负责。各试点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二、积极推动,勇于创新。各试点单位要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效率为重点,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要紧紧抓住试点契机,克服困难,主动作为,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充实监管人员,努力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监管模式。
  三、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各试点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保证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执法行为科学规范。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全面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要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扩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
  四、检查督导,确保实效。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和上报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省商务厅将择时对试点单位推进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试点单位,将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情况报告等形式及时报商务厅(省整规办)。
  联系人:李凌斌
  电话:0311 - 87909358 传真:0311- 87909363

  附:河北省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县级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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