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9〕43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负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