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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2008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2008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豫政办【2009】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64号)和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各省辖市、县级市政府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为载体,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监控能力,使城市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考核情况

  与2007年相比,2008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稳定,各省辖市空气质量级别均为良。各省辖市、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省辖市市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平均为97.22%,较2007年提高2.31个百分点。建成区声环境质量好转的城市有周口、济源市,郑州市略有下降。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好转的城市有周口、开封市,洛阳市略有下降。

  省辖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平均为97.89%,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为100%。全省已有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信阳、周口等15市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我省机动车环保监测工作开展较为缓慢,目前只有郑州市和安阳市建成符合规范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

  省辖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为75.8%,比2007年提高2.93个百分点。开封、新乡、焦作等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较快。省辖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为86.25%,比2007年提高17.37个百分点。全省有17个省辖市和8个县级市开展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

  二、考核结果

  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及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有关规定,本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指标由四部分组成:环境质量指标44分、污染控制指标30分、环境建设指标20分、环境管理指标6分。各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如下:

  (一)省辖市考核结果1.郑州市92.18分2.洛阳市90.84分许昌市90.84分漯河市90.84分3.济源市89.88分4.平顶山市86.81分新乡市86.81分5.焦作市86.08分三门峡市86.08分6.鹤壁市84.03分南阳市84.03分7.安阳市83.54分8.开封市82.55分9.信阳市82.14分10.周口市79.46分11.驻马店市79.24分12.濮阳市79.10分13.商丘市77.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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