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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发〔2009〕15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各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活动小组),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做好资质证书更新换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全球,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也给勘察设计行业带来了影响。中央及时作出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一系列措施,省委、省政府也作出了“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具体部署,这些既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总体原则,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目标的实现。
  (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建办发〔2009〕109号)要求,我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受理及变更事项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原由设区市初审后报我厅核准,改为具备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核准,同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原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涉及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处罚建议,改为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通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对扩权事项及时对接落实,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管,确保各扩权事项落实到位,并建立责任落实、权责一致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规范有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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