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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目前已进入汛期,为了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汛前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以往的惨痛教训,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立即组织开展汛前及汛期易由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排查,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搞好除险加固和治理消除工作。对于证照不全、非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经营点,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全面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各企业实际,逐项排查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隐患,并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确保用最短的时间做好各类隐患的治理消除工作。对重大隐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矿山(隧道)防洪和防治水工作
  要严防汛期因暴雨、洪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的信息,做出灵敏反应,加大防汛工作力度。要针对受水库、水电站、河流等威胁的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外围、采空区上方的防排洪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填实废弃井口及采空区上方的坍塌坑。对于井口(洞口)标高在最高洪水位以下或露天矿封闭圈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排洪设施不完善,存在淹井危险的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各类矿山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矿井(隧道)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加强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采用适合本矿井(隧道)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尤其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对策。要按规定留设各类防水岩(煤)柱,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排水设备等进行维护检修。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隧道)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隧道)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要认真落实老空(窑)水探放的责任和措施,坚持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矿井、隧(巷)道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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