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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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