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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大正煤矿建设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大正煤矿建设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221号)


巫溪县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巫溪县大正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审查的请示》(巫溪经委〔2009〕35号)收悉,结合《巫溪县大正煤矿(异地新建)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大正煤矿(大树煤矿接替井)建设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供电及通讯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开拓,区内后退式布置俯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方法,放炮落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的回采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995kt,可采储量625kt。同意该矿井生产能力40kt/a,矿井服务年限10.4年。

  三、矿井建设总投资约1500万元,设计井巷工程总量约4300米,建设工期21个月。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要进一步查明周边小矿和老窑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矿井揭穿煤层后必须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并取样对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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