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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意见》(琼府〔2007〕47号)和2008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结合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与险种

  2009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除原有的橡胶树、香蕉、水稻、尖椒、长豆角、生猪(含能繁母猪)、渔船、渔民9个标的外,新增露地西瓜这一标的。保险险种共11个,分别为橡胶树风灾保险、香蕉风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尖椒保险、长豆角保险、生猪保险(含能繁母猪保险)、露地西瓜保险、渔船全损保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

  上述各险种费率、保险金额和财政补贴预算情况见附表。试行“共济互助保险”的地方特色险种另行设定。

  二、试点规模与试点区域范围

  (一)种养业险种。

  2009年种养业保险除露地西瓜保险、香蕉风灾保险外,其余险种均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其中:

  1.橡胶树风灾保险试点规模为20万亩。

  2.香蕉风灾保险试点规模为6万亩,在海口、澄迈、临高、儋州、琼中、白沙、昌江、东方、乐东9个市、县试点。

  3.水稻种植保险试点规模为100万亩。当水稻保险实际投保亩数超过100万亩时,可以据实追加试点规模。

  4.尖椒保险试点规模为3万亩。

  5.长豆角保险试点规模为2万亩。

  6.生猪(含能繁母猪)保险试点规模为35万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30万头。当能繁母猪保险实际投保头数超过30万头时,可以据实追加试点规模。

  7.露地西瓜保险试点规模为1万亩,在文昌、乐东、陵水、万宁4个市、县试点。

  (二)渔船渔民险种。

  1.渔船全损保险试点规模为1100万元保费收入,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2.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试点规模为10万人(次),在全省沿海市、县试点。

  三、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一)共保体经营。2009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仍分别由三个共保体经营,其中种养业共保体主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渔船、渔民共保体主承保人同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经营管理要求:

  1.各共保体应当制定和遵守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章程,明确共保人各方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赔付及经营管理费用的分摊。

  2.各共保体应当按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设立共保体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3.各共保体年度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种养业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例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5%(为确保基层机构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具体经办的支公司年度包干费用比例不应低于年度保费收入的13%),渔船、渔民共保体包干费用比例同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8%。共保人根据其共保体章程确定的份额分配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如果试点险种获得再保,则按再保费用据实追加经营包干费用。

  4.各共保体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5.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两个险种按年度保费收入20%的固定比例提取渔业保险发展资金。主承保人应在提取后及时转入省农业保险发展资金专户并实行专账管理,同时清分剩余保费。

  6.主承保人应当按月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承保理赔情况,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海南保监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每半年向所有共保人通报共保体经营情况,年度终了后向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报送年度总结及试点情况。同时建立农业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

  7.农业保险试点阶段会计核算办法和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共济互助经营。2009年在坚持目前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拟选择1-2个市、县作为试点,探索建立以农业行业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村组为依托的“农户(民)共济互助”农业保险模式,即省内的农民自愿组成非盈利性的互保合作组织,对风险相对单一的农产品或特定行业和区域内的品种,按照“会员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风险自我管理、基金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共济互助保险,把农业保险变成农民自己的产业,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对选为“共济互助保险”试点的市、县,省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将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对互助保险组织的筹建、运营及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指导;

  2.对互助保险组织的开办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3.对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具有地方特色险种的设计开发提供技术支持。研发成熟并推向市场的,给予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支持。

  四、财政补贴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09年我省试点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地方险种,并实行不同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标准。

  1.中央险种。包括能繁母猪保险和水稻种植保险。

  (1)能繁母猪保险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元/头。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12元/头),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其余80%(48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海口、三亚、洋浦由省级财政补贴10%(6元/头),本级财政补贴20%(12元/头);其余市、县(含海南农垦)由省级财政补贴20%(12元/头),本级财政补贴10%(6元/头),但海南农垦10%(6元/头)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综合性专项补助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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