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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濮阳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濮阳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9〕27号)


濮阳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市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7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濮阳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濮阳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5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黏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 2009〕78号)、省建设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关于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2008〕85号)文件和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工作,结合我市沿黄县滩区窑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豫建〔2008〕85号文件要求,坚持“总量控制、方便行洪、合理布局、节能环保、规范发展 ”的原则,统一整顿规范标准,严格落实关闭政策,依法依规按期拆除违规和未达标企业。做到“四个必须拆除”:凡属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必须拆除,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及堤外取土堤内浇制的必须拆除,豫建〔2008〕85号文件下发后新建的必须拆除,在整改限期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拆除。具体拆除的企业对象,由各县政府确定。

  二、整顿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市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总量控制在50座以内,其中濮阳县23座以内,范县14座以内,台前县13座以内。所有保留的生产企业必须采用人工干燥工艺,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标块以上,提倡隧道窑焙烧(使用轮窑烧制的必须大于30门),设备型号为50/50-3.0双极真空挤出机以上机型,生产KP1型多孔砖和空心砖(实心砖产量不超过总产量的15%,并逐年消减),建立质保体系,产品注有生产厂家和标识,各类审批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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