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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中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中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储〔2009〕25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勘单位,矿业权人: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业权人、地勘单位及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和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14号)的规定,在拟建工程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中,对资料收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对用地范围及周边的矿产资源分布及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及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评估单位应充分收集拟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的设置情况,对拟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范围的矿产资源情况按相关规定作出正确合理的评估。

  三、经调查,拟建设项目用地与采矿权人的矿区范围及与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有重叠的,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应向评估单位提供该矿产资源的勘探的地质报告、年度储量消耗情况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资料供评估单位评估使用。如矿业权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而造成评估偏差和影响矿业权人利益的,责任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四、各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应支持和帮助评估单位收集相关资料。

  五、评估单位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资料和矿业权人提供的资料,只用于矿产资源压覆评估目的,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活动。拟建设项目单位和评估单位有义务对矿业权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将此文件转放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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