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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2分)。
  十一、社会评议情况(2分)
  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2分)。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十)其它。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市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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