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委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