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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三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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