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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涉外社会团体管理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省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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