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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09〕19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江苏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福〔2009〕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依据,针对目前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三规范一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1.规范公墓经营手续。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针对2000年前部分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过程中土地或工商手续不全的问题,市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老墓老办法、新墓新办法”的原则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和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彻底纠正少数经营性公墓违规超标准建墓现象。要落实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墓。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墓穴。对违反规定标准建设、出售墓穴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超标准墓穴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3.搞好公墓单位的规划和建设。市区经营性公墓要执行好《市政府关于同意无锡市区经营性公墓规划的批复》(锡政发〔2008〕215号),严格在规划界址桩内建设经营,并进行科学合理布局,不断提高公墓的园林化程度和文化品位。要本着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抓紧审批出台《无锡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重点对全市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陵等殡葬设施进行布局规划。严格控制骨灰公墓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江阴市、宜兴市要根据市出台的上述《规划》,相应编制本地的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公墓单位要专项留足公墓看护和绿化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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