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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代为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公布、程序规范、评价、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的内容。

  第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目录编制、项目公布,审核项目实施程序,协调、组织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集中办理、日常动态管理机关为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变更(登记、取消、保留、下放、转移)的初审工作和行政许可项目日常、集中办理的协调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县区行政许可项目的集中办理工作。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机关为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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