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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水利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省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拟订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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