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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检查和复查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检查和复查的通知
(渝建〔2009〕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系统各单位:
  为促进建设系统三个文明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规范文明单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新申报的文明单位和2008年度以前的建设系统文明单位进行检查及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及复查的标准
  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检查和复查,统一以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条件为标准。
  二、检查及复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是2009年5月31日前申报的2009年度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复查的范围是2008年12月以前由市建委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的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检查及复查单位名单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及复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文到之日至7月15日,为自查总结阶段。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要对照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对所属单位的自查和总结进行指导。第二阶段从7月16日到11月底,为检查及复查阶段。市建委文明办将分别对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被检查及复查单位的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三个文明建设获奖情况;创建工作的特色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单位自查及考核表》,届时提供给检查组备查。自查报告和《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单位自查及考核表》须准备一式二份,在接受检查时交检查组。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系统内已命名的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其复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复查后写出综合复查报告,待检查组检查时由建委负责人统一汇报,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新申报单位由检查组检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汇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2007年度文明单位检查名单(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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