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宣政办〔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几年来,各地、各单位认真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行文,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得到加强,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从上报到市政府的公文来看,公文行文不规范、格式不规范、报送渠道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行政效能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
  (一)报送公文办理程序
  各单位向市政府呈报密级文件和财政经费请示是纸质文件,应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办理,其它文件直接点到市政府OA网市政府收文帐号进行办理,文件办理结束后由文电科将结果反馈呈报单位。
  (二)发文拟制程序
  1.由市政府办公室自拟初稿的市政府公文,由相关科室拟写初稿,经联系市政府领导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阅修改后,呈市政府领导审签;自拟初稿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由相关科室拟写初稿,呈联系市政府领导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签。文稿校对由联系口的科室或秘书负责。
  2.由部门代拟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稿,相关部门拟写初稿后须经联系口秘书初审,再按发文有关程序办理。
  3.制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2008〕62号)执行。
  二、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
  各单位制发公文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和标准执行。公文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精神,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发文起草时要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相关附件材料要齐全。公文应做到“一文一事”,避免“一文多事”。要严格区分请示件与报告件,不得用“报告”请示工作,“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性公文要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必须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同时要加强请示性公文的政策性协调,“请示”、“意见”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市政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