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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辽宁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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