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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宣城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宣城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办〔2009〕41号)


市直各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的《宣城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5月26日

宣城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范围
  “小金库”治理范围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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