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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
(宁环发〔2009〕66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杜绝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而造成人员中毒,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事件,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环办〔2009〕5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进一步加大源头控制力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设专人管理危险废物,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包装容器,依法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建立危险废物相关档案和台帐,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事故应急等各项法律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三、强化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分析、经营情况记录和事故应急等各项制度,严防事故发生,防止二次污染。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四、依法严厉惩处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要“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加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物及盛装不明物质废弃容器的管理和转移等情况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具有急性毒性、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性的危险的产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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