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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9]976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商(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盟市长负责制,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要建立由物价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照《实施细则》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地要完善生猪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建全预警预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职能分工,加强生猪市场的监管。对执行《实施细则》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相关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建立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仔猪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信息,引导生猪养殖结构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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