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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1年6月12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9〕26号)


  为有效控制区域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2010年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烧锅炉、窑炉和其他燃料锅炉的工业企业。

  二、工业企业新建火电机组,应采取烟气脱硝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且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三、经核定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2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降氮脱硝整改。

  (一)单台出力420蒸吨/时以上(含420蒸吨/时)的锅炉,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80%;

  (二)单台出力65至420蒸吨/时的锅炉,可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进行降氮,同时应对烟气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60%;

  (三)各类窑炉及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下的锅炉,实施降氮脱硝,降氮脱硝综合效率应不小于40%。

  四、市环保部门设立工业氮氧化物减排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一)与市环保部门签订降氮脱硝协议,并按期完成降氮脱硝整改的,由市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完成整改时间及氮氧化物去除量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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