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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7日由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应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和医疗等专业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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