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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9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9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7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9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主要用于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配偶系退役士兵的,应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包干安置,不得占用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

  二、各接收单位要安排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确保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到濒临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单位工作。

  三、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并在本通知下发后90日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一次性划转到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指定的资金账户。

  四、对因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

  五、所有承担社会统筹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逾期3个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的,由当地安置部门依法取消其安置资格。

  六、各地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抓好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为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便利和条件。各接收单位要切实履行国防义务和法定责任,克服各种困难,确保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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