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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9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我厅制定了《辽宁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九年三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政办发[2006]41号)要求,结合全省地质灾害现状和全省《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及2009年气象形势,编制《辽宁省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确保做好2009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全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辽宁省地质灾害概况
  1、辽宁省地质灾害总体概况
  辽宁省地质环境复杂,自然变异强烈,是我国地质灾害多发的省份之一。地质灾害特点为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目前全省已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6448处,威胁人口41万人,威胁财产达24亿元。其中崩塌1685处,滑坡535处,泥石流1759处,地面塌陷407处,地面沉降23处,地裂缝157处,不稳定斜坡1742处,海水入侵140处。崩塌、滑坡、泥石流主要集中分布于东部山区,以岫岩、凤城、宽甸、南芬、瓦房店、盖州市、庄河最为严重;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主要分布于抚顺市区、本溪、葫芦岛、辽阳、铁法、沈阳、阜新、营口等地;海水入侵主要分布在丹东、大连、瓦房店、盖州、盘锦、凌海、葫芦岛、兴城等沿海地区。
  近几年,由于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地质灾害发生数逐年减少,趋于稳定。见近五年全省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对比图(略)。

  2、辽宁省2008年地质灾害概况
  2008年辽宁省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23起,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68万元。按灾情分级,特大型地质灾害2起,中型1起,小型20起。
  2008年发生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三种,其中发生崩塌11起、滑坡6起、地面塌陷6起。
  从区域分布上,主要分布于大连、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阜新六个城市,其中大连15起、抚顺1起、本溪1起、丹东1起、辽阳2起、阜新3起。
  从发生时间上,分别发生于3、5、6、7、8.11六个月份,其中8月发生地质灾害8起、7月发生5起、6月发生4起、5月发生3起、3月发生2起、11月发生1起。7-8月为地质灾害高发月,地质灾害发生数占全年的56%。
  地质灾害影响因素主要为降雨,其次为人为活动。23起地质灾害中直接为降雨诱发的9起,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8起,人为活动和降雨共同诱发地质灾害6起。人为活动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开挖坡脚导致山体滑坡、崩塌及由于矿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灾害。
  辽宁省2008年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自6月25日正式开始启动,至8月31日结束,共计68个工作日。共发布地质灾害预报68次,发布三级以上地质灾害预报18次。成功预报地质灾害3起。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在辽宁电视台与天气预报同步播出,极大的提升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的防灾意识。
  二、2009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辽宁省气象局降水量预测结果,预计2009年夏季全省降水量总趋势接近常年或略偏少。省内本溪市区、本溪县、桓仁、宽甸、凤城、岫岩处于东北地区的暴雨中心,尤其是局地降雨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盖州、庄河、瓦房店、大连市区、抚顺市区、抚顺县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全省各区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加强防范,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1、重点防治地区
  通过总结分析以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空分布规律确定本年度二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辽东应以岫岩、凤城、宽甸、本溪市区、本溪县、新宾、清源、抚顺市区、抚顺县、大连市区及老帽山地区作为重点防治区;辽西则以建昌、凌源、绥中作为重点防治区。全省国道、省道等各级公路沿线和各大中型矿山的尾矿库(坝)、排岩(渣、土)场及抚顺、阜新、鞍山等地的大型露天采矿场也为崩塌、滑坡灾害重点防治区。
  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包括沈阳、辽阳、抚顺市区、铁法地区、朝阳、葫芦岛等地的井下开采矿区。
  见附图:辽宁省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图
  2、工作重点
  (1)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往往相伴而生,其主要分布于辽东、辽西低山区。该区内山势陡峭,地形切割强烈,岩石风化,节理裂隙发育。而且辽东本溪市区、本溪县、桓仁、宽甸、凤城、岫岩处于东北地区的暴雨中心,这些条件极易诱发地质灾害。因此,汛期应重点预防因暴雨、久雨诱发的群发型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应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充分发挥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作用。同时,应加强各大中型矿山各自尾矿库(坝)、排岩(渣、土)场及抚顺、阜新、鞍山等地的大型露天采矿场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
  (2)地面塌陷主要发生在沈阳、辽阳、抚顺市区、铁法地区、朝阳、葫芦岛等地的井下开采矿区。地面塌陷主要为人为活动诱发,但降雨会加剧灾害的发生。因此,汛期应加强各矿区开采可能诱发的地面塌陷灾害的监测和预防。
  3、重点防范期
  2009年全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25日-9月5日。
  四、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02号)精神,“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及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汛期来临之前,对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和部署。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人、定点、定时监测工作,并予以公告,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责任制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教育和旅游安全等部门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和落实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需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教育和旅游安全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和《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拟定或修订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预案应明确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摸清灾害现状,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在完成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突出重点,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实行汛期值班制度
  由于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期,连续降雨和暴雨,将引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为保证各种信息的畅通,各有关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信息的上传和下达。对安排汛期24小时值班的单位,值班电话及传真应抄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
  2、坚持“三查”制度
  各市、县(区)必须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汛前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潜在危害,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潜在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汛期省级主要负责部分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三查工作(见附件1)。
  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查时应填写××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见附件2)。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分述三查的内容和防治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及下一步防灾工作建议。
  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档案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及隐患点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建档资料包括××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见附件2)、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见附件3、4)、××县(市、区)××年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完善和健全群测群防点防灾预案表。并于汛期结束后将附件5报至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为及时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1)省地质灾害应急事项内容
  Ⅰ大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
  Ⅱ由各市上报,省厅认为应该给予现场指导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2)省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按《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成立了辽宁省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心,挂靠于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下设三个地质灾害应急分队,负责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3)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值班室联系电话:024-86232724(传真)
  (4)省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报告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地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2005]88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规定,在以下速报时限内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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