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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济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全市就业局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要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同时,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在制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在产业类型上,坚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在企业规模上,坚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举;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着重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创业者积极进入政府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积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探索性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创建工作。加强公共创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县(市)区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并建立市创业项目资源库。
  (二)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性。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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