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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9〕2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档案管理,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已经制作好的行政处罚案卷应按照本规定,重新编制和装订。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 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卷规定

  一、卷首填写内容
  1、案名:某某(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处理结果:给予xx元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已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毕;
  3、制卷单位:某某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案卷保存期限:永久;
  5、制卷时间: 年 月 日。
  二、卷内材料排列顺序
  1、卷内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勘验笔录;
  7、抽样取证凭证;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2、现场检查记录;
  13、责令改正指令书;
  14、整改复查意见书;
  15、强制措施决定书;
  16、鉴定委托书;
  17、行政处罚告知书;
  18、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
  19、听证告知书;
  20、听证会通知书;
  21、听证笔录;
  22、听证会报告书;
  23、案件处理呈批表;
  2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5、罚款催缴通知书;
  2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8、文书送达回执;
  29、强制执行申请书;
  30、结案审批表;
  31、罚款收据;
  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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