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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确定会期后,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需要提前送达的议题材料送达各位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

  (四)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召集人同意,可以授权他人参加会议。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市县政府相关人员经批准可以列席会议。

  (五)议题表决和通过

  州规委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制(票决制)。表决和票决均需获得参会人数的1/2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六)会议纪要、决议和督办

  州规委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撰写会议纪要或审查决议。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纪要和审查决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州规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由州规委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后生效,相关事项由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

  (七)会议信息的咨询和发布

  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有关项目和公众意见的审议结果,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十八条 州规委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并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充分论证并提交州规委审议后方可更改。

  第十九条 建立城乡规划督查工作制度。由州规委聘请人员组成大理州城乡规划督查工作组,实行城乡规划督查员集中或随机督查制度,负责全州城乡规划及州规委决议事项执行情况督查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州规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州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州规委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用、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开支。

  第二十二条 州规委工作经费预算由州规委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州规委主任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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