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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规划局反映。

  二○○九年三月四日

  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规委)是州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受州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州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州规委的工作宗旨: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人员构成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州规委组成人员:

  州规委委员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分管副州长,州人大、州政协分管联系领导,12县市政府有关领导,州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一)州规委设主任1名,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

  (二)州规委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州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州人民政府分管联系城乡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州规划局局长担任。

  (三)州规委会议成员:州人大和州政协分管联系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根据议题需要参加会议);州规划、建设、发改、国土、交通、消防、公安交警、文化(文物)、环保、人防、地震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2名;专家代表4名;公众代表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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