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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
(渝府〔2009〕78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请示》(彭水府文〔2009〕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将《实施办法》改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三、请你县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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