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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6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10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支持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现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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