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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销售(联系)点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销售(联系)点管理的通知
(汕府建[2009]97号)


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瓶装燃气企业:
  为吸取潮阳谷饶“5.21”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市燃气销售(联系)点管理,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各区县建设局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汕府[2000]43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燃气销售(联系)点的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燃气销售(联系)点巡查和监管,确保燃气销售(联系)点安全经营。

  二、迅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各区县建设局要迅速行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对辖区内燃气销售(联系)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各瓶装燃气企业要立即开展对下属燃气销售(联系)点的安全检查,查找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同时确保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开展燃气销售(联系)点经营许可条件检验工作。对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销售(联系)点的经营许可条件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意继续经营,不符合条件的视其具体情况,暂扣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各区县建设局要鼓励引导瓶装燃气企业在今年底以前(称为过渡期),按照专项规划布点完成Ⅰ、Ⅱ、Ⅲ级供应站建设。各企业要积极做好燃气销售(联系)点的迁移工作,逐步实现瓶装燃气经营模式的转变。在开展燃气销售(联系)点设点条件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解决既依法行政,又结合实际,以人为本,保民生、保稳定,确保燃气安全有序供应的问题,逐步实现瓶装燃气经营模式的转变。

  五、严格控制燃气销售(联系)点存放实瓶数量。达到Ⅲ级燃气供应站要求的现有燃气销售点可按规范规定存放实瓶数量折合15KG瓶不得超过30只,达不到Ⅲ级燃气供应站要求(特别是附设于住宅楼下)的燃气销售点,必须转为燃气销售配送联系点,不得存放实瓶。在过渡期内,白天确需临时周转停放的,存放实瓶数量折合15KG瓶不得超过5只,严禁存放实瓶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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