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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全市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菏泽市监察局、菏泽市教育局、菏泽市人事局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教师队伍稳定,推进教师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全市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改革、发展、稳定为落脚点,紧密联系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和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全面清理整顿教职工队伍,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职责、纪律和行为,不断增强教职工的敬业意识和奉献精神,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合理、高效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摸清核实全市教职工队伍的基本情况,集中清理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结合核定编制落实定岗、定员及全员聘用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数量稳定、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三、清理整顿的对象及处理办法
  (一)病休人员。
  1.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心理疾患的人员。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要及时送专业医院治疗,在未完全治愈前,学校(单位)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与其家庭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对言论和行为失范、存在心理疾患的教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必须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2.因病不能坚持上岗的人员。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上岗三个月以上者,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机构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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