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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能交函[2009]45号)


罗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罗价〔2009〕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省政府令第313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征收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

  另外,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第四条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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