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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穗工商企〔2009〕97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省工商局《关于落实“三促进一保持”的实施意见》(粤工商〔2008〕2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广州实际情况,提出如下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放宽注册资本条件。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并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实行“零首付”(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守法经营,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允许其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

  (二)放宽名称核准条件。允许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非公司企业冠广州(市)名称。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允许其名称中含有“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建筑、装饰等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字样。只要有配送中心和3个门店,就予以登记为连锁经营企业。

  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名称;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其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允许企业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允许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

  (三)放宽经营场所要求。除污染扰民行业外,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体凭住所使用证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对农村集体、个人宅基地房屋用作经营场所(住所)和利用农村土地从事种(养)植业的,由镇、街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出具场地证明文件;对进入园区设立企业的,由园区管委会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对租用写字楼、宾馆(出租方经营范围含“写字楼出租”或“场地出租”)作为企业住所的,由写字楼、宾馆经营管理机构出具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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