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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征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生产经营、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征信,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价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采集、传输、存储、加工、评价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信用征信及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是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推进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组织协调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指标体系报送本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指导各商会、协会、相关企业推进信用工作;
  (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制度,加强内部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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