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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等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等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价服〔2009〕86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规定,现就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等部门及高校,面向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开展的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就业服务活动,免收招聘会门票(求职卡)、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人才推荐费、人才网络推荐费、网上发布、查询信息费。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收工本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保管(两年内)等服务。

  三、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明免收报名费、体检费。

  四、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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