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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09〕90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企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文)精神,现就规范我省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现阶段暂对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进行适当分类,具体见附件1。

  二、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暂降低30%,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按照项目投资分档插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评价费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特殊监测费用等相关规定仍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执行,在满足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前提下,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环评费用。

  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在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收取。

  四、凡我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在我省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以及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收费前应与委托方签定环评收费协议(合同),建设单位报批环评文件时,应将环评收费协议(合同)同时报环评文件的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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