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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9〕89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我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价服〔2006〕195号)核定了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对规范防雷技术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开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暂降低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后的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二、为了减轻社会负担,对下列服务对象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减免:

  (一)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减半收取。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防灾减灾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鉴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和扶助残疾人等工作需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免收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费。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括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主体为依法成立,具有相应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收费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提供质价相符的检测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时使用税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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